要点解读:
市级示范农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(一)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在滨州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;(二)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,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;(三)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,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%以上;(四)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,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,有必要的制度;(五)经营规模相对稳定,土地相对集中连片。所经营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。经营规模达到以下标准:1.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,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;2.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,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;3.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,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露天蔬菜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,设施蔬菜土地经营面积在20亩以上;4.从事花卉种植为主的,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20亩以上;5.从事苗木生产为主的,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;6.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,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,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,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,肉禽年出栏50000只以上,蛋禽存栏10000只以上;7.从事特色种植(养殖)业的,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;8.从事水产养殖的,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。(六)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经过农业技能培训;(七)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;(八)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。家庭农场具有先进的管理方式,土地产出率、经济效益明显提升,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户高出20%以上,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效应,产品基本实现订单化生产;(九)生产、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安全要求。
适用地域
山东省滨州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