要点解读:
(十三)对符合相关条件的“个转企”企业,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。(责任单位: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财政厅,各市〔州〕、县〔市、区〕政府)
(十四)对新增的“个转企”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,在现有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市场监管厅、省财政厅、省税务局)
(十五)“个转企”服务业企业的建设项目,符合相关条件的,给予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财政厅)
(十六)对“个转企”企业从事生物质产业链开发建设、“双创”示范基地和“双创”平台建设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,给予省级产业创新专项资金支持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)
(十七)商贸流通“个转企”企业可申报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,对符合相关条件的,给予资金支持。(责任单位:省商务厅、省财政厅)
(十八)符合条件的“个转企”企业,可申报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,被认定后可申请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投入补贴、贷款贴息和上市融资奖励等政策支持。(责任单位:省科技厅)
(十九)市、县级财政可视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“个转企”企业及其所在乡镇(街道)给予财政资金支持。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,各级财政视财力给予奖补;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《吉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(试行)》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、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,可申请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。“个转企”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中小微企业服务券;获得国家、省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单位人才培训、投融资、技术创新、管理咨询、市场开拓等服务的,给予补助。(责任单位:各级财政部门)
(二十)各地视实际和财力状况,通过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的方式为“个转企”企业提供一定期限的代账服务,帮助其建立财务制度。(责任单位:各级财政部门)
适用地域
吉林省